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