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3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