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