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