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