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