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