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