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拟委托销售的本公司理财产品建立适合性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审慎选择代理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 第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理财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 第十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 第十四条 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或代理销售机构未按规定接受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规范性评估的,理财公司应当按照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暂停或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