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