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和理财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代理销售合作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理财公司对拟委托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订的宣传销售文本出具的合规性承诺;
双方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业务中止及后续服务安排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服务接口;
理财产品投资者敏感信息等资料的保存权限、责任和方式;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双方就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各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理财产品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代理销售机构和理财公司暂停或中止合作的触发条件及程序;
代理销售机构承诺配合理财公司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并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代理销售机构承诺依据本办法规定接受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开展的规范性评估,完整、准确、及时向理财公司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