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明确授权,载明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