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九)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九)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九)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