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八)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八)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八)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