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第六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
第十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省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