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