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