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九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