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