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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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