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二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