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