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