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本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