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二十一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