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