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