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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十条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员应当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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