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申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