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