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持证人退休的; 持证人调离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岗位的; 其他应当注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注销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