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申请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持证人从事环境监察执法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持证人所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污损、残缺的;

持证人职务、级别发生变化的;

其他应当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情形。

申请换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应当将原证件交回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