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对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环境监察人员,经核准后颁发《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颁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