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