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