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1年内发现2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