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