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