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