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