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