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