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河流、湖泊类型及保护级别,确定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河流、湖泊、入海河口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径流水量、水域岸线、水生生物、渔业资源、珍稀物种、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非法采砂、渔业滥捕超捕、侵占水域岸线、围湖造田、围垦河道、水域拦截、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