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第四十一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第四十一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冻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冻原性质及类别,确定冻原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冻原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土壤、永冻层、冰川、地表水、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水资源开发、超载放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动植物盗猎盗采、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冻原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冻原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冻原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