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海洋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类型与保护级别,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海洋生物、渔业资源、珍稀物种、珊瑚礁及成礁生物、矿产资源、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判定过度捕捞、围填海、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生态系统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