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第三十一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第三十一条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养殖动物(包括食用、观赏、种用等海洋养殖动物)、滨海湿地野生动物(包括水禽、鸟类、两栖、爬行动物等)、海洋野生动物(包括浮游动物、底栖动物、鱼类、哺乳动物等)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污染与海洋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