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第三十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第三十条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海洋养殖植物(包括食用、观赏、种用等海洋植物)、滨海湿地野生植物、海洋野生植物(包括藻类及种子植物等)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带和海岛环境污染与海洋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植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海洋植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