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