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