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