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