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二)

(二)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和矿产开发企业,2020年底前迁出或关闭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隐患的现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加强相关企业迁出前的环境管理以及迁出后企业原址的风险评估。禁止新建铁路、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穿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尽量避免穿越实验区。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人工景观建设。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援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包括旅游、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在内的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预测其对敏感物种和敏感、脆弱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以不影响敏感物种生存、繁衍及生态系统的科学文化价值为目标,提出保护和恢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