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二)
(二) 加强土壤环境治理。对于土壤清洁的农用地,要根据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区域,禁止在防护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电镀以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关闭或搬迁防护区域内的已有项目。对中轻度污染农用地,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源监管等措施,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防止土壤污染加重,相关责任方在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管治与修复。对重度污染农用地,严格用途管制,有序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有效控制土壤环境风险。